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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7 至 25 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配备兼职秘书 1 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分委员会主席和部分学科带头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为我校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学院从学科带头人中推荐,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l 人,配备兼职秘书 1 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从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出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审议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 二 )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 三 ) 审议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以及职业学位;
( 四 ) 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 五 ) 撤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授予的学位;
( 六 ) 审核增列博士指导教师及硕士指导教师资格;
( 七 ) 评估和监督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 八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1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 2 )审查 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同意其申请的建议 ;
( 3 )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
( 4 ) 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 5 )审查本学院新增博士、硕士指导教师资格;
( 6 )审查本学院新增博士、硕士学科授权申请;
( 7 )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受理学位申请的时间为三月和六月。
第八条: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位获得者名单,在各学院公示两周,如无异议,方可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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