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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6-12-29点击:
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9年10月22日
科协发组字〔2009〕3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于2009年9月7日经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学会和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中进行广泛宣传。学会要按照《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对《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三条 执行和宣传《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 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六条 促进学术交流与交往,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避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影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七条 在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科学共同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八条 开展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九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条 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应抵制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学会活动的行径,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
第十二条 强化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会员的科学道德与伦理教育,督促会员遵守《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促进会员的道德自律。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学会应建立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或相关机制,制订本学会的科学道德规范及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负有本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科学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所属学会执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情况及科学道德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9月7日生效并实施。
附件: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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