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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7-12-29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采用启发式、研讨式、讲评式等适合研究生培养特点的教学方式进行课程教学,充实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教学内容。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五条  院(系)应梳理硕博课程层次和内容,优化课程设置。每门课程设定一名负责人,由具有丰富教学与科研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主要负责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教材建设等。

第六条  选课人数低于5人的研究生课程不开课(招生人数较少的学科专业除外),列入培养方案但连续2年未能开课的课程,取消该课程,需再开课时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任课教师为研究生导师且仅给所指导研究生讲授的课程,属于导师指导范畴,停止开课(创作类课程除外)。

第八条  55岁以上研究生任课教师所讲授的每门课程至少配1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助课。

第九条  首次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需进行试讲,院(系)组织2名以上专家及研究生督导组专家共同对试讲及教学大纲、讲义等教学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进行教学工作,定期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研究生课前预备环节提出要求和指导。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课程教学大纲提交院(系)审核备案,并按教学大纲组织完成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实验、调研等任课教师在场的教学形式,研究生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所承担课程负责,开课期间不得自行委派他人代替授课。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开课期间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者,应提前办理有关手续,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学校对随意调课、停课的任课教师进行全校通报。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研究生上课考勤和教学过程管理,研究生课堂学习缺勤超过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未达到教学过程要求者,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须在2个月内将考核资料和成绩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公共课程)、院(系)研究生办公室(院管课程)。

第五章  课程监督

第十六条  院(系)主管领导每学期听研究生课程不少于3门次,定期组织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课程教学问题,把控本院(系)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随机听课,检查各院(系)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定期下发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情况通报,对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建议,对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院(系)需调整任课教师或停开课程。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纳入院(系)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体系,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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