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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笃实、求源、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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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激励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和指导教师,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标规范。
4、申请者从入学到获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至少应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或国内一级学会会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2篇被EI检索,或取得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二等以上奖(排名前三名)、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六名),或为国家发明专利持有人。
二、评选范围
1、参加评选的论文,主要为我校当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在该学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确属优秀(在上次参评后有特殊情况),也可参加评选。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10%。
三、评选工作的组织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工作为:
( 1)下达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2)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
(3)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提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4)受理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异议或有关事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具体工作为:
( 1)接受本人或其导师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
(2)评审申报的博士学位论文,提出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布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四、公示与批准
1、对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对已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3、公示结束,确认无异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公布。
4、 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或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格,并对己授予的博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
学校每年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按陕西省分配的名额推荐参加“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六、表彰与奖励
1、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论文作者和导师共计10万元;对毕业留校工作者,在今后三年中每年另拨科研经费10万元。
2、对获得“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论文作者和导师各1000元。
3、被评为学校优秀博士论文的,奖励论文作者和导师各500元。
4、上述奖项不重复奖励。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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