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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应与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关于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2 、申请人员最后学历及学位证明原件,经校学位办公室确认签字后,提供复印件。
3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
4 、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5 、学位论文。
6 、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加印密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
7 、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应有一名是我校相应专业的研究生导师。
8 、申请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获奖证明。
第八条 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 、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2 、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3 、学位论文的水平。
第九条 关于申请人的硕士课程有效的认定:
1 、申请人必须与我校同专业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2 、申请人第一门课程考试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四年。
3 、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到申请人提交论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 30 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课程学习的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交相关学院,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写出认定结论。
四、关于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的论文、著作、发明或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同时要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以及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四条 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名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专家,一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一名是其它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为论文的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以及学位授予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应在审查合格后半年内完成。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应按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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