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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我校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六月。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
1 、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学年内硕士研究生至少修满 32 个学分(其中包括社会实践 2 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不低于 75 分。
2 、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具体要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四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已满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5 、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论文工作要求
1 、硕士论文选题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选题应聘请 3 - 5 名本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举行专门的报告会,并以记名方式对选题打分,通过者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一份,交所在学院。
2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 1 )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的;
( 2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 3 )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3 、硕士论文的写作要求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第六条 申请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到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2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硕士研究生答辩辅助材料表》 1 份;《授予硕士学位材料表》 1 份;论文封面 12 份。
第七条 论文评审
聘请至少 2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名为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定。评审意见书直接密封寄送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返回意见均为通过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有一人评审不通过,可再请一名论文评阅人评审。如两人评审不通过,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论文送审要保证评阅人有两周的评阅时间。
评阅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对经济建设产生的经济效益;
2 、在课题范围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了解掌握程度和综合分析能力;
3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4 、论据是否充分可靠,实验方案和方法是否合理正确;
5 、论文写作是否具有条理性、逻辑性,文理是否通顺等;
6 、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7 、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第八条 论文答辩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在学校公告,并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学院。
2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的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委员中应有 1 至 2 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中至少有 1 名是论文评阅人兼任。委员会设秘书 1 名,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3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仍不合格者,不再补行答辩。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第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1 、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2 、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3 、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4 、答辩委员会委员主席介绍论文评阅情况及评阅人评语。
5 、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6 、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论文情况等。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价论文答辩情况、对论文做出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7 、复会。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8 、答辩结束。
为保证答辩质量,每位研究生从答辩仪式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应不得少于 60 分钟。
第十条 答辩材料的上报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及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1 、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过认真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之内与所有申报材料一起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学院。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四月、六月召开会议评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第十二条 其他
1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发布学位公告,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审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2 、获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获通过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但若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原因未获通过的,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授予学位。
4 、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已授学位。
5 、学位获得者应向以下单位提交硕士论文:校图书馆电子版论文 1 份、所在学院纸质论文 1 本、研究生学院纸质论文 3 本。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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