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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外单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若干规定

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聘请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治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个人品质的外 单位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我校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对于促进我校和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强强联合,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此项工作规范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2 、 治学严谨,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

3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龄应在 60 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必须是硕士生指导教师,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已授硕士学位),或作为博士生合作导师,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身体健康 ,每年至少有半年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5、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科研成绩显著。 近三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过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且通过鉴定或验收。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至少有一项是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不少于 10万元。对于建筑、艺术等类学科,要求申请人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前三名)参加一项国家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级重点设计及规划项目,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

6、近三年内至少具有以下科技成果之一:

( 1 ) 有一项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

( 2 ) 近三年内作为第一作者,至少有五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或被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会议录”《ISTP》收录两篇。

二、 遴选程序

1 、个人申请

外 单位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申请担 任我校 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申请者”)必须首先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附推荐信(介绍信)后,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外 单位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担 任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及《申请表》中所列的论文和成果证明及承担项目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表》应加盖所在单位科研、人事部门对材料的确认公章,并提交我校两位教授(其中一位必 须为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材料 。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表》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后 ,对符合规定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初审通过,分委员会将材料汇总后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3、校外同行专家通信评议

所有材料由学位办公室交由五位有培 养 博士生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五分之三(含五分之三)通过者将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进行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初审通过,申请者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通过。

对于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等,可直接同意其招收 和指导 博士研究生,具体手续由学位办公室直接办理。

三、日常管理

1 、申请者应与我校相应博士点签订培养协议,明确责任,落实研究课题及培养经费。研究生学院将定期对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者,暂停其招收博士生。评估内容包括:

( 1 )为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外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保证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要求是:每招一名博士生须转入我校的科研经费不少于 5 万元,经费管理办法同本校导师,转入经费由导师自行支配。

( 2 )除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发表文章外,导师要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名义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 2 篇。

( 3 )导师应为在校博士生主讲一门以上的专业基础课或者专业课,并且每年在校做一次学术报告。

2 、被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拨付研究生指导经费,但不享受我校工资等福利待遇。

3 、有关学院每学年结束前将外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上报研究生学院。

四、其他

1 、凡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2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集体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经充分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裁定。

3 、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招生。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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