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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为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 [1999]9 号)的文件精神,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龄应在 60 岁以下。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4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 、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遴选
1 、根据每年的招生计划指标和博士导师岗位数,由各学院安排指导教师名单。新增指导教师须填写《新增博士指导教师简况表》,表中相关内容应经职能部门确认盖章。新增指导教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在学院内公布拟新增指导教师名单及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经外单位同行专家评审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 、本校跨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必须经挂靠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
3 、外单位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按《关于外单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若干规定》办理。
4 、遴选工作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
三、指导教师的复查
1 、学校定期组织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停止其下年度招生,限期整改。
2 、学校每年在根据招生计划指标设置博士导师岗位数时,对各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
3 、对于没有研究经费,或没有明显研究方向,或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停止其招生。
四、其他
1 、凡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2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集体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经充分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裁定。
3 、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招生。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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