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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能认识改正错误,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距离校时间不足一年者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现有隐瞒人校前重大问题者,经组织查证落实后,视其问题性质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1 、被处以刑罚或给予劳教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处以刑罚,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依照治安管理条例或其它行政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在校内张贴具有负面影响的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张贴商业性广告和从事经营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在校外非法从事经商和经营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活动的;
2 、宣传封建迷信,教唆犯罪或制作、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
3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对其功能进行修改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十条 对偷盗、抢劫、诈骗、贪污、损坏公物,冒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交纳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 100 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作案价值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作案价值 3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敲诈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造成严重损失及危害或多次作案(包括小偷小摸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分:
1 、违反宿舍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2 、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违反学校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等电器设备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没收物品、交纳罚款外,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屡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5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允许使用液化气、煤油炉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6 、在公寓及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扔酒瓶、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及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哄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预谋、策划、组织他人打人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有致人轻伤、重伤或致残他人等触犯刑律行为者,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目击者故意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7 、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 1 )两次以上参与打人、打架者;
( 2 )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者;
( 3 )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 4 )持械打人者;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
( 5 )在处理打架事件中,当事人企图用不正当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妨碍正常处理者。
第十三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品行恶劣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偷看、传阅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参与传播、复制、制作、贩卖、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恶劣或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吸毒者或教唆、胁迫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有其它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打麻将赌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及校外实习地等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用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聚众在校内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在调查处理赌博过程中,知情不报,或有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工作设置困难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除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没收违纪物品或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有意损坏公共和他人财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者;
2 、违犯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如发现有如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破坏学校教室、公寓及其他场所公物者;
2 、打击报复他人、寻衅滋事者;
3 、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违反有关规定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无理取闹,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2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3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4 、因学习成绩、就业或其它原因,对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
第十九条 有迟到、旷课、作弊行为者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 对同时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时间超过半月者,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二条 有如下情况,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 、入学后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应当给予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 、受记过以下处分原享受奖学金者,从处分之月起停止其奖学金;
2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3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止贷款一学年,已批准贷款者,自受处分之月起停止贷款;
4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享有困难补助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困难补助;
5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但对在低年级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者,可考虑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程序:
1 、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发文公布;
2 、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预处理决定,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核实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3 、对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发文公布;
4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各院(系)应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 10 天内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院(系)报告后应在 10 天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意见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5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处分材料归人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6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院(系)督促其在 10 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8 、学生处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也可直接整理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或通报批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所在院(系)张贴布告;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张贴布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职教学院、成教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各种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该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年 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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