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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
来源: 日期:2021-07-28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为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提升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保障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学术成果界定
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与其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反映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科研获奖、公开出版著作、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规范)、艺术作品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署名
1.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为学术论文时,须以西安建筑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副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全文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署名一般应按以下格式规范署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所在学院或上级部门依托我校的研究 院或重点实验室,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结构工程与抗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为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软件著作权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须为专利权人或专利权共有人、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共有人,研究生须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副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
3.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为公开出版著作时,须在著作中标明著者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4.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为其他形式学术成果时,须明确体现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相关。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在T1级、SCIE二区及以上/SSCI/A&HCI或学科认定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要作者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译)著(不含编著)1部,其中本人完成不少于10万字;
(二)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奖励级别以获奖励年度科技处认定为准,国家级/省部级特等奖持证、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获得A1、A2层级一类创新创业竞赛前二等级奖项(竞赛层级以获奖年度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认定为准,团队获奖第一等级奖项排名前二/第二等级奖项排名前一);
(四)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并转化或应用(以科技处认定为准);
(五)在T2级及以上、SCIE/SSCI/A&HCI或学科认定B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六)参编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人署名,地方标准本人排名前十、团体标准本人排名前六);
(七)取得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鉴定认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其他可反映研究生学术水平的学科特色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学术学位硕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T3级及以上、SCIE/SSCI/A&HCI、CSCD/CSSCI(原 则上应为核心库期刊)、SCD期刊源或学科认定C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译)著(不含编著)1部,其中本人完成不少于6万字;
(三)获得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奖励级别以获奖励年度科技处认定为准,国家级/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厅局级一等奖排名前二);
(四)获得B层级及以上一类创新创业竞赛前三等级奖项(竞赛层级以获奖年度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认定为准,团队获奖A1/A2层级第一等级奖项排名前六/第二等级奖项排名前五/第三等级奖项排名前四、B层级第一等级奖项排名前三/第二等级奖项排名前二/第三等级奖项排名第一);
(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或受理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六)参编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本人署名、团体标准本人排名前十)。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时,须满足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或取得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鉴定认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艺术作品、软件、硬件、产品或专业资格证书等其他可反映研究生专业能力的专业领域特色成果。
第五条 其他
(一)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为学术论文时:
1.至多允许1篇为录用(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和导师签名的论文投稿原件)或网络在线发表(具有DOI号、在网络可查阅文章全文)状态。
2.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数据库均依据论文录用(Accepted)时间认定。其中:
(1)同一期刊收录在不同数据库、所属学科领域已公布《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的,学术论文级别优先按T1/T2/T3分级标准认定。
(2)SCIE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为准。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学位点发展需求,动态制定学科认定期刊目录,明确执行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允许从高向低转换,转换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科实际制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执行。当量转换的学术成果仅适用于本规定,不适用于发表学术论文奖励等其他规定。
5.研究生发表在增刊上或未按规定署名作者单位名称的学术论文,不予认可。
6.对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各学院审定认可。
(二)本规定为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各学院须结合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性,自主分类制定相应的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执行。跨学院共建学位点的,协作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应满足牵头建设学院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1年之前入学的,由各学院研究决定参照执行或按入学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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