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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研究生证和研究生校徽是我校研究生身份的重要证明,也是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证件之一。为了严肃校纪校规、严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需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二、研究生应妥善保管研究生证和校徽,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补发申请,经导师、院(系)签署意见后,方可到研究生学院教学管理科办理补发手续。因研究生证、校徽遗失所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补办研究生证均须在提出申请的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办理,补发研究生证须缴纳工本费。
四、研究生证和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火车乘车区间的研究生必须持家庭有关成员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其费用与本办法第三条相同。
六、研究生退学、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必须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回研究生学院办理注销手续,如有丢失照章收费。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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