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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院 日期:2013-08-28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 1995 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招生规定进行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复查,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新生报到后,经政审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或报考过程徇私舞弊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缴纳培养费,不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学校和所在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通过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留学、进修等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在校期间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后休学。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按校医院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者,应在期满前两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者,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半年而复学的,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下一级学习。
第十九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部门和本省内解决,特殊情况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单位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经原培养单位同意,由本人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单位录取的有关材料和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以及在校期间的鉴定等材料。由研究生学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经校领导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还须经对方省高教部门批准)。
(二)我校研究生转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查同意,经校领导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三)校内申请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转入院(系)同意,导师落实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查,经校领导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经过认真考核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导师考察科研能力明显表现较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当退学者;
(九)其它原因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它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非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到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由学校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联系到接收单位者,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情况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者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以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擅自不上课累计达 16 学时(或连续 4 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 24 学时(或连续 6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 32 学时(或连续 8 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 40 学时(或连续 10 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 50 学时(或连续 12 天)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 6 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 15 日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 15 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须做出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学院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必须在处分决定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离校。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的评审及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若学位论文未能通过,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由于本人原因,在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2.5 年,毕业时间统一定为第六学期的 3 月 31 日。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每年的二月份和五月份上报就业计划,具体办法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延长学制。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或者因休学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学院审查,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生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博士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间须补交培养费,具体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离校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班级或辅导员做出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自行印制。若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办理,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培养合同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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